項目 |
項目內容 |
辦事名稱 |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辭去公職備案 |
代碼 |
007 |
適用范圍 |
本指南適用于市直行政機關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 |
辦理機構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
辦理地點 |
臨沂市北城新區北京路33號市人社局9樓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
咨詢電話 |
0539-8727576 |
提交申請時間 |
隨時報送備案 |
辦理對象 |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 |
辦理期限 |
5個工作日 |
收費標準 及依據 |
無 |
發放證件 或證明 |
無 |
法律效力 |
公務員辭去公職后,不再具有公務員身份。 |
權利和義務 |
批準辭去公職的公務員,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未予批準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該人事處理的執行。公務員在辭去公職審批期間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的,給予開除處分。公務員與所在機關因專項培訓訂立協議約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滿約定工作期限內一般不得申請辭去公職。申請辭去公職的,應當向所在機關支付違約金或者履行相應義務。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機關提供的專項培訓費用。機關要求辭去公職公務員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約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門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公務員辭去公職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轉遞檔案。在九十日內重新就業的,應當在就業單位報到后三十日內,按照干部人事檔案轉遞的有關規定,將檔案轉至有關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在九十日內未就業或者重新就業單位不具備條件保管條件的,按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轉遞檔案。公務員辭去公職后重新就業的,其辭去公職前在機關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公務員辭去公職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后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并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申請條件 |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1、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上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2、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3、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
申請文書 |
《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 |
申請所需材料 |
《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 |
辦理程序 |
1、公務員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 2、任免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核; 3、任免機關審批,作出同意辭去公職或者不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同意辭去公職的應當同時免去其他所任職務; 4、任免機關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所在單位和申請辭去公職的公務員,并將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和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等存入本人檔案。 |
辦事依據 |
《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試行)》 |
項目 |
項目內容 |
辦事名稱 |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辭退備案 |
代碼 |
|
適用范圍 |
本指南適用于市直行政機關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 |
辦理機構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
辦理地點 |
臨沂市北城新區北京路33號市人社局9樓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
咨詢電話 |
0539-8727576 |
提交申請時間 |
隨時報送備案 |
辦理對象 |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 |
辦理期限 |
5個工作日 |
收費標準 及依據 |
無 |
發放證件 或證明 |
無 |
法律效力 |
公務員被辭退后,不再具有公務員身份。 |
權利和義務 |
被辭退公務員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公務員對辭退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辭退決定的執行。 公務員被辭退后,自批準之日的次月起停發工資。 公務員被辭退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轉遞檔案。 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其他社會保險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辭退費停發:1、領取期限已滿;2、重新就業;3、應征服兵役;4、移居境外;5、被判刑或者被勞動教養;6、死亡。未發放的辭退費,有關的人才服務機構應當返還被辭退公務員原所在機關。 |
申請條件 |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1、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5、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務員,不得辭退: 1、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3、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
申請文書 |
辭退決定 |
申請所需材料 |
《辭退公務員審批表》 |
辦理程序 |
1、公務員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 2、任免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核; 3、任免機關審批,作出同意辭去公職或者不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同意辭去公職的應當同時免去其他所任職務; 4、任免機關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所在單位和申請辭去公職的公務員,并將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和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等存入本人檔案。 |
辦事依據 |
《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 |